人大商法教授:企业家别让资本漩涡晃花了眼
8月26日,天一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8亿元,5名高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。"资本市场如何处理好规范与发展的关系好像是一对矛盾,长期重发展轻规范,实际中只发展不规范,由于片面强调,忽视规范,后遗症很多,资本市场风云人物像张海、顾雏军、黄宏生、唐万新、唐万里兄弟等纷纷落网,是重发展轻规范的实验品,是反面教材,培植地方企业、发展地方经济,还要树立新理念。"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、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教授接受《证券日报》记者专访时表示。 反垄断法出台 企业请勿越线 "8月1日,《反垄断法》生效实施。国有企业居安思危,不能靠垄断定价,垄断企业要善待消费者。在反垄断法出台以后10年内,企业会进入微利阶段,不再迷信人才、资金、技术,更加看重社会责任。更多的是社会责任品牌,但防止用社会责任作秀。人品、企品、产品三品和一,公司才能长寿,万寿无疆。一般技术只管10年8年,品牌却能支撑100年。市场有眼睛,法律有牙齿。"自1996年以来,刘俊海多次赴美国、荷兰、德国、芬兰、新西兰、日本、新加坡、马来西亚、泰国、越南等国出席国际学术研讨会,具有国际视野的刘俊海提醒我们记住这句话。 鉴于许多资本市场风口浪尖上人物锒铛入狱,刘俊海说:"微观层面上,很多企业家经过MBA、EMBA的培训,只学会了商人的6字思维;'创新、务实、成本',还应树立法律的6字思维:'严谨、合规、风险',如果一味地重企业发展轻企业规范,重个人发展轻个人规范,有牢狱之灾的人会更多。" 刘俊海表示:"一些地方为地方企业冲锋陷阵,带头为其摆平当地主管部门如税务、工商、环保等,让他们配合公司上市,长期以来重效率,轻公平的发展观、监管观,漠视公平,党提出转变科学发展观,反复强调更加重视公平、公正,与价值相关,我个人认为立法方案、监管方案,企业发展思路应寻求公平与效率兼顾的方案,如实在不能兼顾应优先选择弘扬公共价值。孟子说过:'国不以利为利',我悟出'国以义为利','义能生力,力能促义',上市公司,对控制人唯唯诺诺,从资本市场圈了钱却一直亏损,虚报赚了两三个亿,误导资源配置,一些更需要钱的环保、科技企业却没有融到资金,没起到配置的作用,股民更是亏损严重。我们应在初次和二次分配里均讲公平,没有公平的效率是短命的牛市,片面强调则是有瑕疵的效率。" "上市公司高管多与当地政府有千丝万缕的联系,为避免地方保护干预公安机关执法,我建议公安机关实行垂直化领导。打击整治非法证券,鉴于目前混业经营带来的问题,多龙治水与一龙治水的政策选择,建议应推进改革,混业监管,消除三不管的区域、监管盲区,如保险公司欺诈消费者,工商局要处罚,但有争议说它是金融商品,保监会在县里没有保监局,适应当前形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应有规定,适应温饱型向小康型转型的必然标志。" "新兴加转轨时期,还得提政府公平公正,加大执法司法力度。混业经营必然带来混业监管。中国资本市场国际化。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消除三不管区域,盲区和冲突的区域。例如,保险公司欺诈消费者,地级政府怎么接受消费者陈述?"刘俊海说。 还有知情权问题,我们要防止赤裸裸的欺诈。如宁波银行,公司内部人低价购得股份,把净资产做低,上市后会计追溯调整,又把净资产提高,是否涉嫌弄虚做假?即使信息披露没有问题,财务还有问题,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负法律责任。 弘扬股权文化 增进股东价值 刘俊海教授主要研究专长为公司法和证券法。作为核心咨询专家或起草工作小组成员,参加了《公司法》、《证券法》、《证券投资基金法》、《合伙企业法》、《政府采购法》等商事经济法律的研究、起草和修改工作。2005年修改《公司法》、《证券法》时,刘俊海认为,手心手背都是肉,应关注实际上的平等,如选独立董事时,资本占多数决定,小股东都没有找自己代理人的权利,关联交易小股东也没有份,除非与控股股东勾结,还有非法违规担保,侵占上市公司财产。1995年刘俊海就研究控股股东分红机会,股东分红有期待权意义上的,还有债权意义上的,期待权上升为债权,原来靠公司自治,但有时落空。公司表面上不分红,实际上无偿变相分红,吸公司血汗,建议向公众投资者、中小投资者适度倾斜。 结合股权分置改革中出现的问题,刘俊海认为,"分得红利是第一位的权利,这样通过低买高卖的投机性降低,如果没有分红可能是两种情况:一、公司高管出现道德风险,那么,该坐牢的应坐牢,该负刑事责任的就负刑事责任;二、公司高管不勤勉,没有经营才干,该"下课"就应"下课",有重大过失的要赔偿。若非上述原因造成的无红可分,公众也可以理解。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分红,强者不需要保护,中小股东才需要保护,把倾斜的天平恢复原位。三年不分红的上市公司,是否就别再融资了,或者适度强制性分红。" 大小非解禁,两类股东生死与共,这是历史问题,通过股权分置填平,非要减持,也不是不合理。一种是合法减持,一种是非法减持。交易所也应自律,不该抛售的如果抛售,应在按抛售之后价格回购,即使赔钱也要恢复原状。高管违规套现,违反忠诚业务,应对公司承担责任。二是合法不合理的减持,国资委应出台相应的办法。国家股东是全国人民作股东,十三亿人民是委托人。国家股东对国有股东的社会责任,不损害国有股东的利益,国家股东的财力大,未来国家股东也应该追查杀跌。从公司治理角度来看对公司自己有信心。鼓励国有股东进行价值投资。从社会责任倡导角度来说,不能违法。如果隐藏内幕交易,虚假陈述,还要打击,不能因为市场不好,就放纵。 刘俊海建议,建立信息共享的联动的执法、司法合作机制迫在眉睫。还有一种情况是看不懂,投资者反映报纸上的信息披露复杂,提议推进一场简明化运动,让普通投资者也能看懂。 刘俊海教授讲了个故事,2001年,他在美国买基金时,销售人员让他填一张表,申报个人财产,他心想,他又不是美国公民,故拒绝填写,那人解释该表是他们免职用的,美国规定销售基金、股票时让投资者填个人收入财产清单,以确保投资者还有基本的生活费用,包括孩子的教育费用,相比之下,国内的证券公司缺乏人性化、投资者友好型经营方式,难以赢得投资人信任。为此,刘俊海非常震撼,一是申报个人收入,二是给你后悔权。这是美国的普遍作法。 "一个完整的资本市场的金字塔,最下面一层是公司自治,自治包括自由和自律。第二个层面是市场自律,成立投资者协会,建议成立中国投资者权益保护局或投资者权益保护部,成为第二个消费者协会。事先指导,事后维权。第三个层面行政监管,大股东一手遮天的时候,服务于证券市场的发展,以服务于资本市场合法权益的保护,打击违法就是保护受害人,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利的行使。服务性证监会,资本市场各得其所,广大投资者安心投资。第四个层面司法救济,03年1月9号开始颁布,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司法陈述。凡诉必立,开门立案,依法行使仲裁决定。大胆立案,审慎裁判,民事案件被告在承担举重责任,内幕交易。"刘俊海建议尽快出台两个司法解释,决不能心慈手软。 弘扬股权文化,增进股东价值,建立投资者友好型的资本市场,保护投资者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。弘扬股权文化,是一块试金石,衡量一个国家投资者保护情况包括: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怎样,消费者保护的怎样,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怎样?我国GDP世界排名第四,但这3个指标与美国、日本等还有差距,他特别提出,过去制度设计为国企改革服务,现在应向公众投资者适度倾向。 刘俊海,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,博士生导师,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,民商法博士。兼任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、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、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、深圳证券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导师、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常务理事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委员会委员、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促进会常务理事、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、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、多所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等。 刘俊海教授自1987年起,已出版《现代公司法》、《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: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》、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》、《公司的社会责任》、《欧盟公司法指令全译》等专著或译著12部,在美国《哥伦比亚商法评论》(Columbia Business Law Review)和《中国法学》等学术刊物发表中英文学术论文100余篇。1999年被北京市法学会授予"优秀中青年法学家"称号。2003年被《财经时报》评选为全国"2003年度十大意见领袖"。2005年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》一书在中国社会科学院、中国法学会和全国青联举办的第一届"中国青年法律学术奖(法鼎奖)"评选中获金鼎奖(一等奖)。2006年被中国法学会评选为第五届"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"。(证券日报 马玉荣 马红雨) .w.w.w...c.c.t.o.c.k...c.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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